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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涛与哈尔滨市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货运代理合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哈尔滨市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郑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现查明,经营者郑某在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38号3栋1单元3层1号(建筑面积:125.24平方米,产权证号:1301081543)有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经营者郑某在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38号3栋1单元3层1号(建筑面积:125.24平方米,产权证号:1301081543)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