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42号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6279662-3.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颛孙亚伟,法律顾问。被告:张妍,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