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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42号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6279662-3.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颛孙亚伟,法律顾问。被告:张妍,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