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412赵政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政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政,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赵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政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赵政先多次匿名拨打110举报被害人贺某在武进区牛塘镇漕溪村委经营的海玲浴室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致该浴室多次被查,后发短信给贺某暗示其花钱可以解决麻烦。被告人赵政一开始向贺某索要8万元,后降到5万元,贺某先还价到3万元,最后答应付6600元给赵政。赵政担心被查,通过朋友介绍向柯某某购买了一支付宝账号,让被害人贺某于2017年2月28日将6600元钱打到该账号,再让柯某某提现,为此共支付给柯某某3500元费用。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政的亲属已协助退出全部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贺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蒋某、柯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手机短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检举揭发他人经营活动违法相要挟,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政犯有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所有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云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