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519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任公司经理。被告:姜明明,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敏,女,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时来生审判员 贾 力审判员 吴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