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碧恒、许沛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碧恒,许沛青,陈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张碧恒,男,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许沛青,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淑萍,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碧恒与被执行人许沛青、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5620.12元,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114379.88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39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5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