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刘丽娟、陈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刘丽娟,陈志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1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8937478219。负责人:梁瑞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树阳,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怡,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丽娟,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志宏,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告刘丽娟、陈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计30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