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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晓红、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红,王华,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华,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县。被执行人张华,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周晓红与王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晓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华、张华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周晓红以与被执行人王华、张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