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897号之一原告:徐某,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娟,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长 黎 妙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