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周科社、郭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国,周科社,郭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周科社,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郭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肖建国与周科社、郭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科社、郭丽丽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秀水世纪花园17幢103室的房地产,现因双方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科社、郭丽丽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秀水世纪花园17幢103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