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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周科社、郭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国,周科社,郭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周科社,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郭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肖建国与周科社、郭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科社、郭丽丽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秀水世纪花园17幢103室的房地产,现因双方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科社、郭丽丽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秀水世纪花园17幢103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