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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文军、杨长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军,杨长莲,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军,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杨长莲,女,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村,组织机构代码15287293-2。法定代表人:水巨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徐文军、杨长莲与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承诺自2017年1月起分季度履行义务,但至2017年4月底其未按承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大庙镇田圩村处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相关产权证号为:00087、20050452、20050443、20050454、20070349、20070350、20070351、20070352、20070353、20070354、20070355、20070356、20070357、20070358、20070359、20070360、20070361、2007036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