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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高春满与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满,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高春满,男被执行人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春满与被执行人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冀0804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136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