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11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向元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元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11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02929-5,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法定代表人:刘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八虎,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向元卡,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元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扬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