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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素燕与邓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燕,邓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47号原告:冯素燕,女,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邓操,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吴川市。原告冯素燕与被告邓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冯素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素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孔静仪书 记 员 陈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