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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桂欣票据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桂欣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322号罪犯张桂欣,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石门县。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五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欣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做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O年八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张桂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99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张桂欣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桂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