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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玲玲、朱玉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玲玲,朱玉生,张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玲玲。委托代理人:朱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祎楠,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捷。上诉人赵玲玲因与被上诉人朱玉生、张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3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32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