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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开芳与安徽一飞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芳,安徽一飞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吴开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一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开芳与被执行人安徽一飞重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广劳人仲裁字[2016]第0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并补交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2月期间应属于被执行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承担滞纳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其缴纳部分汇入本院账户,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承担自己应缴纳部分,致使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办理保险行为无法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裁字[2016]第0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