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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厚树诉被告马锋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155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原告林厚树诉被告马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70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3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6000元”。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