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厚树诉被告马锋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155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原告林厚树诉被告马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70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3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6000元”。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