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杨与去哪儿网张家界旅游旗舰店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去哪儿网张家界旅游旗舰店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121号原告:杨杨,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去哪儿网张家界旅游旗舰店,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与被告去哪儿网张家界旅游旗舰店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杨以被告去哪儿网张家界旅游旗舰店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杨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顾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符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