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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茂巫道辉与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乾源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道辉,王茂,泸州市乾源园艺有限公司,泸州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洪,李永忠,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巫道辉,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茂,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乾源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兰田镇南安路2号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2697-6。法定代表人:钱荣。破产管理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中段三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83063。法定代表人:喻行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尧,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灿,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赵洪,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李永忠,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第三人: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部队还房1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8677-7。法定代表人:刘昌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著,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喜,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巫道辉、王茂与被告泸州市乾源园艺有限公司、泸州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洪、李永忠、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巫道辉、王茂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同意缓至结案前缴纳,但本案审理完毕后,原告巫道辉、王茂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巫道辉、王茂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巫道辉、王茂负担。审 判 长  苏 渝审 判 员  于 利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