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自动履行1000000元,2017年4月7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18816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1216元,被执行人承担(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