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李孟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李孟中,李孟先,李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2号。负责人莫庆玲,阳朔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孟中,男,1974年8月15日生,阳朔县。被执行人李孟先,男,1968年7月25日生,阳朔县。被执行人李成凤,男,1967年8月1日生,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孟中、李孟先、李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孟中、李孟先、李成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孟先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账号为37×××3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经本院核实,该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522.2元系国道321阳朔至桂林(阳朔段)扩建配套工程慢行绿道建设项目征收葡萄镇报安村委下寨集体的集体土地0.234亩的补偿款,不属于被执行人李孟先个人财产,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孟先该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孟先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账号为37×××3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