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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元业与龙起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业,龙起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947号原告:林元业,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告:龙起省,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业诉被告龙起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元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元业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元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林元业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