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建平、吴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吴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643号申请人:张建平,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吴发祥,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吴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建平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发祥支付438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吴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执行到位43888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1643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