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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鼎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鼎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丰国际1901室。法定代表人赵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鼎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六村堡街西柏梁村108号。法定代表人汪成群,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鼎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63699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