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乌日格希拉图与娜布其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日格希拉图,娜布其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乌日格希拉图,男,蒙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系杭锦旗食品药品监督局职工。被执行人娜布其玛,女,蒙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无业。本院在执行乌日格希拉图申请执行娜布其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娜布其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