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3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继成与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成,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3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继成,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江岭居委三洋湖工业区19号一至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6616127。法定代表人李爱春。申请执行人黄继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9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粤0307执3234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额履行,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粤0307民初1693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执行费57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粤0307民初16931号民事判决申请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36000元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