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雅格、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雅格,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雅格,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洛阳市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工业园龙鑫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秋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商雅格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雅格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雅格上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霞光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22000元;3、要求霞光公司支付未给商雅格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使其不能领取产生的损失15360元;4、要求霞光公司支付商雅格1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0800元;5、要求霞光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5天工资2581元;6、霞光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商雅格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在霞光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公休假工资。由于商雅格在霞光公司工作期间,霞光公司没有给商雅格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商雅格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一审武断认为商雅格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错误的。在一审对商雅格工资计算标准上严重错误,一审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欠发的工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另外一审将商雅格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对商雅格当庭认可领到的工资及鱼缸抵偿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明显显失公正,最关键的是本案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霞光公司不到庭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确认商雅格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但一审加重商雅格举证责任,这种做法违背法律规定。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由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综上,商雅格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商雅格的上诉请求。霞光公司未到庭答辩。商雅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霞光公司支付工资11000元及赔偿金11000元,共计22000元;3.霞光公司支付未给商雅格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使其不能领取产生的损失15360元;4.霞光公司支付商雅格1个半月经济补偿金5400元及赔偿金5400元,共计10800元;5.霞光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5天工资2581元;6.霞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商雅格称其在霞光公司从事粘鱼缸工作。自2015年5月起,霞光公司未按月支付商雅格工资,但商雅格认可期间公司给商雅格发放过15000元,2016年2月、3月工资已发放,商雅格拉走鱼缸折抵工资6064元,2016年5月16日后其未再到霞光公司上班。2016年6月20日,商雅格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霞光公司支付工资赔偿22000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而不能领取产生的损失15360元、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10800元、年休假工资2581元。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商雅格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商雅格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2014年7月1日起,洛阳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洛阳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商雅格为霞光公司提供劳动,霞光公司应承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霞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在无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霞光公司未按月向商雅格支付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5月中旬的工资。商雅格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工资表及考勤表等证据,该工资表虽然显示商雅格应发工资及实发工资数额,但工资表及考勤表上未加盖霞光公司印章,亦没有主要负责人签字,故不予采信。因商雅格认可霞光公司在上述期间发放的工资数额及拉走鱼缸抵偿工资的数额已超过按照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欠发的工资数额,故对商雅格关于拖欠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商雅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公休假工资及失业保险损失等诉讼请求,因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时间、离职原因、休假情况及月工资收入等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商雅格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商雅阁为霞光公司提供劳动,霞光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商雅阁提交的工资表及考勤表等证据,虽然显示商雅阁应发工资及实发工资数额,但该工资表及考勤表上均未加盖霞光公司印章,亦没有主要负责人签字,无法采信。鉴于这种情况,一审法院暂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霞光公司拖欠商雅阁的工资,并无不当。如果将来商雅阁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工资标准,可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关于商雅阁要求霞光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损失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证据的不足以证明其在霞光公司工作的起止时间、离职原因、休假情况及月工资标准等情况,一审法院对商雅阁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商雅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显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