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义与李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李东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7号原告:王义,男,汉族,1960年8月26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东东,男,汉族,1990年2月5日生,住扶余市。原告王义与被告李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义提供不了被告李东东联系方式和现具体住所,经本院释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义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景辉审判员 李秀梅审判员 姚春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