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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义与李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李东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7号原告:王义,男,汉族,1960年8月26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东东,男,汉族,1990年2月5日生,住扶余市。原告王义与被告李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义提供不了被告李东东联系方式和现具体住所,经本院释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义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景辉审判员  李秀梅审判员  姚春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