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253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桑某,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