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海莉申请执行孔庆军、孙凤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莉,孔庆军,孙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花园社区。被执行人孔庆军,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孤岛社区。被执行人孙凤珍,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孤岛社区。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孔庆军、孙凤珍共同偿还申请人李海莉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82.4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海莉与被执行人孔庆军、孙凤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庆军、孙凤珍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