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飞、张巧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飞,张巧茹,王博,咸阳隆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王建飞,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张巧茹,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咸阳隆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亮马河国际公寓12层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飞、张巧茹、王博、咸阳隆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飞、张巧茹、王博、咸阳隆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飞、张巧茹、王博、咸阳隆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