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1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忆君轻音乐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视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忆君轻音乐团有限公司,湖北视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714号原告:上海忆君轻音乐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锋,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视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田亚平。原告上海忆君轻音乐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视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忆君轻音乐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50元,由原告上海忆君轻音乐团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审判员  陆维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