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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拥军巾被经销处、冀州市华联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拥军巾被经销处,冀州市华联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2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拥军巾被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排**号。经营者:王拥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冀州市华联超市,住所地冀州市迎宾大街**号。经营者:周庆栖,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拥军巾被经销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冀州市华联超市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