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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迎浩、章丘市庆宏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浩,章丘市庆宏铸造有限公司,张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李迎浩,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章丘市庆宏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良。被执行人张庆良,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丘市庆宏铸造有限公司、张庆良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丘市庆宏铸造有限公司、张庆良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