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心荣与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心荣,张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5017号原告:徐心荣,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生,合肥市正掌书画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代理人:芮君,男,汉族,合肥市正掌书画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成义,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徐心荣与被告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心荣的委托代理人芮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成义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心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5日,被告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立借据一份:今借到徐心荣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张成义,2014年9月15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着。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成义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结合其当庭陈述、借条及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徐心荣与被告张成义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数额应为20万元,张成义负有归还上述借款的义务,逾期未还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2014年9月15日,张成义向徐心荣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徐心荣人民币20万元。结合徐心荣工作收入及证人证言可知该笔价款应已实际交付。张成义应及时归还相应借款,逾期不还的,应支付徐心荣资金占用费,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二、徐心荣提交的各项证据与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对各项证据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成义向原告徐心荣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证人证言及徐心荣收入可知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张成义负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义务,逾期未还还应承担相应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心荣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心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成义承担;公告费1000元,亦由被告张成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借条1张证明:被告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二、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人情况证人:我叫王亚运,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夫山泉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派河路交口金宇天地城30栋1208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910210847。附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