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董成伦与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伦,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委员会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134号原告:董成伦,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廷友,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林惠,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合川区瑞山路80号。法定代表人:桑子陶,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成伦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成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成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成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董成伦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封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