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爱兰、朱正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兰,朱正昌,郑金珠,浙江省龙游振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836号申请人:程爱兰,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朱正昌,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仁塘87号被执行人:郑金珠,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仁塘87号被执行人:浙江省龙游振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下洪。(组织机构代码:76391071-5)申请人程爱兰诉被执行人朱正昌、郑金珠、浙江省龙游振昌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被执行人在我院有28个未履行案件,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18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