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7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艳申请蒙城县龙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759-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22000006371。法定代表人:曾庆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可可,该公司员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622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300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