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邹春华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村逢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1070号原告邹春华,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子欣,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谭艳玲,镇长。委托代理人潘成均,该府城乡统筹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燕,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法定代表人郑灿儒,区长。委托代理人胡亚兰,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文运,广东法品���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村逢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村。负责人邹伟田,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春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春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春华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