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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照与李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照,李青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李照,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青锋,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照与李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青锋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