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鹏飞、张宝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飞,张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周鹏飞,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宝华,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周鹏飞与被执行人张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