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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鹏飞、张宝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飞,张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周鹏飞,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宝华,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周鹏飞与被执行人张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