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红艳、浚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红艳,浚县公安局,浚县公安局卫溪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6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红艳,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代理人许国顺,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华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华,浚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公安局卫溪派出所,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路88号。代表人柴俊岭,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许红艳因与被上诉人浚县公安局、浚县公安局卫溪派出所(以下简称卫溪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5月6日,许红艳报案称其被丈夫李某1、公公李某2、婆婆段某虐待,卫溪派出所登记受理了“2015.5.6浚县南杨庄许红艳被虐待一案”,卫溪派出所经调查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于2015年10月30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5)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许红艳不服,向浚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浚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未查清,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于2015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作出浚公复决字(2015)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5)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卫溪派出所继续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于2016年8月2日作出了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6)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许红艳不服,再次向浚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浚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许红艳控告的内容应该适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不存在行政违法事实,于2016年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浚公复决字(2016)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6)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另查明,许红艳与其丈夫李某1于2012年4月2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李某1婚前有一子一女,婚后许红艳未生育,后二人因许红艳看病及照顾子女问题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出现破裂,李某1向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9月28日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许红艳与李某1离婚。许红艳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1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鹤民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红艳自2014年9月份始多次因家庭矛盾问题拨打110、上门报警,卫溪派出所也多次去协调,并给付财物救助。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卫溪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浚县公安局具有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卫溪派出所依据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权利义务告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呈请终止调查审批表等程序进行了调查处理,程序合法。通过对许红艳、证人李某2、李某1、段某、张某1、李某3、张某2、张某3以及许国顺、妇联工作人员郜某的询问调查,能够证明“2015.5.6浚县南杨庄许红艳被虐待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卫溪派出所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事实,卫溪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的规定,作出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6)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许红艳不服该决定向浚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浚县公安局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审查、裁决、送达等程序。2016年9月28日,浚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许红艳控告的内容应该适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不存在行政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浚公复决字(2016)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6)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浚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许红艳的诉称意见,庭审中卫溪派出所认可许红艳自2014年9月份始多次因家庭矛盾问题拨打110、上门报警,卫溪派出所也多次去协调,并给付财物救助。许红艳称卫溪派出所、浚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根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知情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对许红艳称证人为利害关系人、证言虚假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卫溪派出所作出的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6)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浚县公安局作出的浚公复决字(2016)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许红艳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许红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红艳负担。许红艳上诉称: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许红艳提交的证据未质证,也未记录,公安机关的证据未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卫溪派出所不是适格被告。卫溪派出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浚县公安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审查各方当事人一审所举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意见,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许红艳主张卫溪派出所应查处其控告内容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庭矛盾,卫溪派出所多次去协调,并给付财物救助。浚县公安局认为许红艳控告的内容应该适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卫溪派出所以不存在行政违法事实作出的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6)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许红艳请求撤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浚县公安局作出的浚公复决字(2016)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许艳红起诉请求撤销的浚公(卫溪)行终止决字(2016)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卫溪派出所作出的,卫溪派出所作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许红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红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窦建文审判员 任春燕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闫瑾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