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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海淼与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淼,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960号原告:林海淼,男,汉族,1977年9月4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重庆路骏丰商务大厦A座9楼9B。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海淼诉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海淼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淼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