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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树亮、张磊与张敬华、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亮,张磊,张敬华,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韩树亮,男,生于1950年4月12日,汉族,安徽省毫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张磊,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现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敬华,男,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树亮、张磊与被执行人张敬华、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二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9638.5元(其中韩树亮案32296.5元、张磊案373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3元(其中韩树亮案366元、张磊案367元,承担执行费856元(其中韩树亮案390元、张磊案466元),共计71227.5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敬华、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2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