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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庆才与张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才,张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37号原告:丁庆才,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苏后卫,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号*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成龙,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庆才与被告张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庆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庆才撤回对被告张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丁庆才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