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治芳、黄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芳,黄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739号申请人:刘治芳,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黄玉菊,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芳诉被告黄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治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玉菊名下价值23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治芳以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第七栋101号房(粤房字第××号)作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治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玉菊的名下价值239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二、查封申请人刘治芳提供担保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第七栋101号房(粤房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 华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