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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黄梅美华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池州市华宇印务有限公司,余本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56217890-0。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生,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池州市华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701000012361。法定代表人:余本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本学,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2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华宇印务有限公司、余本学银行存款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