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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徐泽雄丁青梅征收社会抚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某某、丁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某、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丁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40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敏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