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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76华群与镇江市公安局三山南山景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群,镇江市公安局三山南山景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群,女,汉族,1968年1月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三山南山景区分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征润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丰晓冬,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朱洪波,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商苏农,镇江市公安局民警。上诉人华群因诉被上诉人镇江市公安局三山南山景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0日向上诉人、被上诉人分别邮寄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邮件查单显示,上诉人华群拒收上述信件。信件退回本院后,审判人员于2017年4月27日与华群本人电话联系,告知其应如期参加庭审,如不参加庭审则按照撤诉处理。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雄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