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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谢品,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510-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负责人:董琢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兰,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馆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Y41L5C。法定代表人:谢春国,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谢品,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6791Y。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9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48995U。法定代表人:胡炜,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283L。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申请人: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2821351F。法定代表人:颜存山,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XX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农贸大市场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6103102A。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申请人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谢品、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谢品、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谢品、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